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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着力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群体,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企业〔2021〕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及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范围。
申报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相关指标要求。重点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
“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等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际国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
其中,“十三五”期间已评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或已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
(二)认定基本标准。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第五条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指标中至少一方面指标要求。
二、复核要求
(一)复核范围。
第一批:《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17〕46号)认定的920户企业;《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年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18〕296号)认定的203户企业。
第二批:《关于印发“十三五”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17〕409号)认定的629户企业;《关于印发2018年度四川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18〕62号)认定的108户企业。
其中,已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或2019年、2020年再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不在复核范围。
(二)复核条件。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复核企业需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三、申报及复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编制相应书面申报(复核)材料(见附件1、附件2)报送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初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对企业申请(复核)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择优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于9月18日前将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本地区申报企业汇总表、复核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附件4)、企业编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厅(复核材料报送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并附所有申报材料和推荐报告pdf盖章版和word版(基础信息Excel汇总表附件5、附件6另行发送,仅需提供电子版)。
(三)省上审核。我厅按程序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复核)企业及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拟定名单,并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四)发布授牌。我厅正式发布认定企业名单,对2021年度新认定的企业进行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各市(州)要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按照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完善企业培育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公共服务,发掘和培育更多质量效益优、专业化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加强动态管理和运行分析。各市(州)要建立动态管理库,实施动态管理,并按要求每半年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如企业发生名称变更,且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可提出更名申请。定期开展重点中小企业评价,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被违法处罚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退出申请。
(三)其他要求。申报评选中,各级各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申报的前提条件。对须明确的其他工作事项,后续将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 王文彬/王稳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邮箱:scsjwq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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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焦唐
联系电话:028-83221149、13882225083
邮 箱:sczx028@163.com
收件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5号
附件: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计划,进一步规范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引导中小企业突破核心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增强国际竞争力,助力产业链固链、补链、强链,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集团)存在直接、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或为大型企业(集团)成员的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处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环节,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认定满3年的组织复核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经营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等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
(二)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川南、川东北和攀西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或贫困地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企业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四)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专业化指标。企业专注于产业链中某个领域或环节,主导产品(服务)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新材料或重要配套产品(服务)。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导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数或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员工数应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5%以上,其他地区企业应在20%以上。
(二)精细化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著,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三)特色化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企业拥有“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
(四)新颖化指标。企业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或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3件及以上;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书、会计报表、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书所列初核指标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结果、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并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正式发布企业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予以跟踪管理。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诊断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支持其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相关专项和省级相关项目。
第十三条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按照要求主动服务,做好“专精特新”企业的“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等重点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按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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