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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成都青白江区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资助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26 09:58:38 点击量: 13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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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府办函〔2020〕42号)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府办函〔2020〕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资助对象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单位及个人不予资助。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三条 鼓励发明专利创造。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以申请人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为上限,扣除市级专利资助标准后,给予专利权人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企业首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再一次性额外资助3000元。

(一)资助标准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1〕112号)中“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要求,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授权的,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青府办函〔2020年〕42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内,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且要扣除市级专利资助标准的额度;停止执行“企业首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再一次性额外资助3000元条款”的政策。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申报书;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还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

4.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银行储蓄账户的存折或卡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

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其他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专利权人2万元资助。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资助标准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1〕112号)中“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要求,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TC)途径和其他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青府办函〔2020年〕42号)第二条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内,每件给予专利权人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且要扣除市级专利资助标准的额度,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申报书;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3.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4.通过PCT途径申请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非PCT途径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5.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票据复印件;

6.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银行储蓄账户的存折或卡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鼓励发明专利长期维持。

第一款 对区内专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从授权次年开始,每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专利权人资助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1〕112号)中“不得资助专利年费”的要求,停止执行《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青府办函〔2020年〕42号)本款政策。

第二款 区内企事业单位持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每增加50件给予5万元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此后,有效发明专利每增加50件,给予5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达到100件、150件、及50*N件(N≥4)以上的,且前期从未申请过该项资助的,可一次性申报对应的10万、15万及5*N万元(N≥4)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申报书;

2.所持有的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每件发明专利对应的最近一年度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六条 鼓励引进发明专利。

为提高创新创造能力,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区外有效发明专利,经事前申请同意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区外有效发明专利,经事前申请同意的,引进专利实际支付费用每件超过1万元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实际支付费用每件未超过1万元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发明专利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引进专利证书复印件,如属国(境)外专利的,应提交

中文译本;

4.专利转让合同复印件;

5.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6.合同款项受让人支付凭证复印件。

备注:专利引进前提出申请时,提交申请申报材料1、2即可,涉及专利转让的相关内容无须填写,待审核同意后且专利已经引进区内后,再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发明专利引进前提出资助申请,引进后不予受理。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商标权利人获得市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超过3件。

(一)资助标准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1〕112号)中“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要求,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青府办函〔2020年〕42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内,每件最高给予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注册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资助,且不超过其获得市级资助资金50%的金额。同一商标权利人当年资助商标件数不超过3件。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商标国际注册资助项目申报书;

2.获得成都市商标资助资金证明文件或材料复印件;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复印件及中文译本,以及该注册指定的任一国家的核准保护通知(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中文译本;

4.商标注册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申请和注册费)凭据及中文译本;

5. 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申请资助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本人银行储蓄账户的存折或卡复印件;

7. 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成都市“商标国际注册”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八条 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

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资助标准

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给予所获上级资助资金50%的配套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项目申报书;

2.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3.贷款对应的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复印件,贷款到账、支付利息流水清单或凭证复印件;

5.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6.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专利高效转化。

企事业单位持有或引进专利并实施转化的,对获得四川省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项目资金的,给予所获上级项目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家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资助标准

企事业单位持有或引进专利并实施转化的,对获得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运用、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等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给予所获上级项目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家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获四川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与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签订的项目合同复印件;

5.企业提供区级配套资金使用计划表;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四川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支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服务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所获得上级项目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家单位当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一)资助标准

对获得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的,给予中心建设单位所获得上级项目资金50%的配套资助,每家单位当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获上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资金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与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签订的项目合同复印件;

5.企业提供区级配套资金使用计划表;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产业专利导航,促进产业生态圈、产业功能区高质量发展。

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万元的配套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重点产业导航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获上级拨付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资助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鼓励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同一项专利获得本条规定2个及以上奖项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四川省专利奖资助项目申报书;

2.所获奖项证书或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3.获奖专利证书复印件;

4.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四川省专利奖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

第一款 对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一)资助标准

对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同一年度符合本条规定2个以上条件的,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申报材料

1. 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文件或公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款 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对验收合格的单位,认定为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一)资助标准

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以项目申报形式实施,已获批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企业不再纳入区级申报对象。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给予示范单位5万元、1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单位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被侵权除外)。

(3)企业发展状况良好,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2.申报试点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积极愿望和要求;

(2)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明确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保障;

(3)拥有有效专利3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近两年专利申请3件以上。

3.申报示范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示范单位应完成试点单位培育及考核验收,企业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高校、科研组织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

(2)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及专项工作经费等保障。

(3)拥有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近两年专利申请20件以上。

(4)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他一般工业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管理

(1)制定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经营管理整体架构。

(2)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校、科研组织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并通过认证。

(3)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管理层、技术研发等核心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平均达80%以上。

2.知识产权创造

(4)有与创新能力、经营发展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储备,培育当年1月1日起至验收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申请专利3件以上。

3.知识产权运用

(5)提高知识产权转化实施效率,单位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收入年增长5%以上。

(6)有效实施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4.知识产权保护

(7)推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加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四)示范工作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管理

(1)制定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经营管理整体架构。

(2)企业、高校、科研持续有效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

(3)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管理层、技术研发等核心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平均达90%以上。

(4)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采集、分析和利用。

2.知识产权创造

(5)有与创新能力、经营发展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储备,近3 年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率(量)逐年提升,培育当年1月1日起至验收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申请专利10件以上。

(6)近3年技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持续增长。

3.知识产权运用

(7)企业近3 年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不低于60%。

(8)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实施资本化运营。

(9)加强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宣传拓展,产品(服务)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市场占有率、知名度。

4.知识产权保护

(10)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建立贯穿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评测机制,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滥用和滥诉行为。

(11)推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加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12)主动运用行政、司法、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五)工作程序

1.发布通知

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通知。

2.自评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申报通知“申报条件和工作内容”及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自愿向所在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3.受理初审

各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后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加强服务指导,纳入后备培育服务。

4.培育实施

区市场监管局对经各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初审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信用查询,符合条件的,纳入“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育名单”“青白江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培育名单”。

5.验收认定

自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育名单”“青白江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培育名单”之日期起满一年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纳入培育名单的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在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发布“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青白江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名单”。

(六)申报材料

1. 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相关文件或公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七)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青白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名单”“青白江区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名单”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一)资助标准

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商标责任险等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企业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保险投保单和保单复印件;

4.保费发票复印件;

5.购买保险对应的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加强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一)资助标准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的单位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项目申报书;

2. 法院终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3. 与维权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受托单位(或个人)相关资质材料;

5.代理人身份材料;

6. 维权代理费用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7.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申请资助须在终审判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提高商标知名度。

对新增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一)资助标准

对新增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30 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报书;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商标权属声明;

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文书复印件;

5.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资助申请须在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鼓励学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获得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学校的,给予2万元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获得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教育示范点)学校的,给予2万元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学校资助项目申报书;

2.获批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教育示范点)学校文件或公告(通知)复印件;

3.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资助申请须在获得“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教育示范点)学校”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鼓励专业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给予市场开办方5万元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给予市场开办方5万元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项目申报书;

2.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文件或公告(通知)复印件;

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个季度(或近3个月)纳税证明复印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资助申请须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九条 鼓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落户我区,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水平。

第一款 对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资助项目申报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资助申请须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款 实行五年资助,连续开办满三年的,一次性兑现前三年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的50%,后两年每年兑现当年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的60%。

(一)资助标准

连续开办满三年的,一次性兑现前三年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的50%,开办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兑现当年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部分的60%。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定期受理,一年集中兑现一次。资助申请须在专利代理机构开办后第四、五、六年7月30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代理机构高水平服务区内企业。

区内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企业自主发明专利,年代理量达50件(含)以上的,每一件给予1000元的资助。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代理机构1000元的资助、属于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再额外给予代理机构2000元的资助。

(一)资助标准

区内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企业自主发明专利,年代理量达50件(含)以上的,每一件给予1000元的资助。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代理机构1000元的资助、属于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再额外给予代理机构2000元的资助。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青白江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资助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年度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年度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5.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定期申报,每年6月30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要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企事业单位)向所属园区管委会、镇(街道)递交申报材料,申请人(个人)直接向区市场监管局递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园区管委会、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

(三)审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四)公示:区市场监管局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对拟支持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兑现:区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和资金拨付要求向申请对象拨付相应资金。

其他特殊事项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按要求装订成册;

(二)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加盖骑缝章;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可辨,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个人签字;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有效期内的正式票据,相关证明材料的落款时间均在本政策有效申报期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同层级同类性质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具体执行时,本实施细则根据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如果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政策咨询工作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系电话:028—83605071,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江北路64号。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日、有效期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府办函〔2020〕42号)保持一致。

附件:申报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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