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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成华区总部经济发展,着力形成大企业大集团集聚集群发展优势,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进总部企业
第一条 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 3 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且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的综合型企业,以及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功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在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后,再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 350 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指标前 2 年增速连续超过 30%,同时拥有下属企业数量不少于 2 家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二、鼓励提升能级
第三条 原引进企业升级为区域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从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从全国总部升级为大中华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从大中华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增资 5000 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增资额的 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增资 1 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增资额的 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第五条 总部企业自达到认定条件之日起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300 万元且较上年增长 15%以上的,按照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 70%给予企业奖励。
三、支持拓展市场
第六条 总部企业在成都市外新设立1家及以上或在成都市内新设立 2 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总部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其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 10 亿元或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四、打造总部生态
第八条 总部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套企业),其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 5 亿元、10 亿元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引进方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楼宇管理运营方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的楼宇内总部企业达到3家的,给予楼宇管理运营方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超过 1 家,增加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
第十条 支持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科技研发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区各级人才计划,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等“一对一”服务。
六、附则
(一)成都市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例外标准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5 种类型。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地、税务、统计关系在成华区的总部企业,且正常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
(三)本政策与《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华委发〔2020〕20 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可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区级财政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四)省、市、区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三)相关要求。
(五)本政策的解释和兑付工作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成华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环境,推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传统金融为基础、新型金融为主导、数字金融为特色,构建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的生态圈,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效,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支持传统金融企业落户成华
吸引各类法人型金融机构和金融总部企业入驻成华区,夯实成华区传统金融行业基础,提升区域金融生态多样性。
第一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的法人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 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的法人型信托、期货等持牌金融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 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的法人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自设立之日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注册资本 1%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二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结算性总部(中心)企业,自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企业 500 万元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的持牌法人型金融服务机构,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企业 300 万元补贴。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注册资本达到 5000 万元的地方金融组织,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并实现首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当年起,分 3 年按 50%、30%、20%比例给予企业 200 万元补贴。
(二)支持私募基金聚集发展
大力发展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高净值人群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服务,引导社会资本聚集发展、科学配置,促进财富增长,支持成华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入驻机构管理规模每增加 10 亿元,给予平台运营方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且注册在成华区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规模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 1‰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入驻私募基金孵化服务平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其股东(合伙人)减持税收解缴关系落户在成华区的,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 95% 给予减持者奖励。
第四条 对区内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区内资产标的,在股权退出时按照增值部分地方经济贡献 10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区内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区外资产标的,在股权退出时按照增值部分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推进并购产业聚集发展
以亚太并购大厦为核心载体构建并购产业集聚区,吸引泛金融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并购产业相关服务机构入驻,引培并购人才,发展并购交易,推动区内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对新入驻亚太并购大厦的泛金融企业和并购产业相关服务机构,给予 3 年的房租费用补贴,第 1 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 10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第 2 年、第 3 年按照《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关于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华委发〔2020〕20 号)相关规定给予符合要求的企业房租费用补贴。
第六条 对于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区内资产标的,兼并区外资产标的,或将被并购标的迁入成华区,并购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按照企业并购重组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一次性给予 50%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对于通过并购交易师培训与认证中心(四川)获得中级及以上并购交易师资格,且在成华区从事并购交易相关工作的并购从业人员,给予并购交易师培训费 100%的补贴。
(四)推进数字金融聚集发展
吸引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支付清算、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网络安全、区块链等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成华区,推进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构建安全有序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打造数字金融特色功能区。
第八条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成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前 3 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租补贴不超过 50 元/月。
第九条 设立 3000 万元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初创期新经济企业成长,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和项目。对于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在退出时超额完成了约定的产业条件的,超额收益部分可适当奖励给企业和项目的创始团队。对成华区金融科技领域实施的重大支撑性项目,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取得较强示范引领效果的金融科技类创新项目,依据其影响力和贡献度,每年评选 1—2 个项目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可奖励 300 万元。在同等条件下,成华区产业投资基金、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优先考虑投资获奖项目。
(五)鼓励引培高端金融人才第十条 每年评选在金融科技、财富管理、并购产业等成华区重点金融产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和创新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每人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亚太并购大厦或区内特色楼宇的泛金融企业中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中国精算师资格认证的金融专业人才,给予每人 3 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二、支持对象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类金融机构、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楼宇、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通过融资和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各类实体企业、参与优化成华区金融服务环境的相关机构,以及为成华区金融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
本意见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经营,合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金融监管等各类法律法规,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本意见支持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机构等提供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本意见支持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工商、税务登记在成华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
本意见支持的泛金融企业是指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私募风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交易场所、金融支付、小额信贷、融资担保、金融租赁、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等金融行业或与金融密切相关行业的机构和企业。
本意见支持的金融科技企业,为通过成都市金融监管局金融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
三、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中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企业,且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在此期间迁出的,其享受的扶持奖励须全部退回。
(二)本意见与成华委发〔2020〕20 号所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等扶持,同一企业享受政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申报,但不可重复享受。
(三)在执行中,省、市、区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以上政策明确由地方配套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突破附则(二)相关要求。
(四)成华区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五)本意见由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解释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成华区促进直播电商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为营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环境,探索直播电商创新模式,打造网络流量新高地,构建业态丰富、人才集聚、场景驱动的产业生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动孵化载体建设
第一条 支持成华区东郊记忆艺术区等认定区域打造直播电商基地。对入驻的直播产业服务平台或机构,鼓励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入驻缴纳了办公场地租金,年度经济贡献 100 万元以上,按照第一年 100%,第二年 6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元/平方米;对 MCN 机构引进入驻的企业,按实际装修投入给予不超过 3000 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对当年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的直播电商法人企业给予当年房租 100%最高不超过 5000 平方米 500 万元补贴。
第二条 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 10 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 10 个(含)以上,合计年营收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 100 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 MCN 机构集聚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成华区的MCN 机构等专业直播运营商,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 1000 万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条 对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 1亿元以上顶级头部主播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MCN 机构独家签约 5 名以上年带货销售额 5000 万元-1 亿元主播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MCN 机构独家签约 10 名以上年带货销售额 1000 万元-5000 万元主播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成华区年度经济贡献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推动企业直播应用
第六条 年度应用直播方式销售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 50%和 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四、推动直播平台发展
第八条 支持区内直播平台发展,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达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在直播电商基地内对注册、税务、运营、内容服务等提供一对一服务。同时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按服务内容与数量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营造浓厚行业氛围
第十条 对在成华区举办云会议、云展览、云走秀、云体验等线上活动的企业(机构)或在成华区举办线下直播电商行业活动的企业(机构),按实际投入经费的 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0 万元补贴。
六、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直播电商企业申报成华区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对其人才培养、设备购置以及实际投入的研发服务外包的 50%予以补贴,给予 3 年累计最高 2000 万元的补助,并优先给予产品应用推广、活动经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项服务、要素空间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向企业和个人颁发“成华区直播电商先进企业”和“成华网红”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直播电商跨境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成华区设置保税仓直播间,对其建设费用据实给予不超过 50%、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外贸企业入驻区内直播电商平台,年度外贸贡献每超过 1 亿元的,给予 15 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八、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进行独立核算,且注册登记地、税务、统计关系在成华区,企业在成华区正常存续期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年限。
(二)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同时又满足成华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同一企业可按就高的原则选择申报。
(三)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区商务局商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执行。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 1 年,如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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